第五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

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

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 ×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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