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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台財產改字第09950000731號

 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七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七點、第十五點

部長 李述德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七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七、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非屬前項參與分配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依都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讓售實施者。
依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時,如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有申請分配同一位置,經洽實施者協調結果,確無其他適當位置可供分配者,得依都更條例第三條規定,領取更新後權利金。
主辦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就更新後房地分配方案及共同負擔合理性等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十五、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附: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45/ch04/type2/gov30/num11/Eg.htm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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